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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侵权堪称网络文学盗版里的 “惯犯”,手段直白又典型。侵权者仿若隐匿在暗处的 “数据猎手”,借助网络爬虫、数据抓取这类技术方法,或是最原始的手动复制,将作品非法据为己有。随后,这些 “盗版黑手” 把创作者呕心沥血的成果,一股脑搬到自家盗版网站、App 上,打着 “免费阅读” 的幌子招揽用户,再靠广告投放赚得盆满钵满。在一些触目惊心的案例里,侵权者获利远超百万,版权方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心血付诸东流,遭受重创。要知道,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手握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 “权益法宝”。未经许可就擅自复制、发行、传播作品,侵权者必将面临民事追责,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等一系列后果。倘若侵犯权利的行为波及公共利益,监管部门的罚单随即而来;一旦情节恶劣触及刑法红线,牢狱之灾也在所难免。
随着 IT 技术腾飞、手机全民普及,搜索引擎和应用商店,本该是便捷网络生活的 “得力助手”,却不幸沦为盗版传播的 “快车道”。部分搜索引擎看似贴心,网页转码、阅读插件一应俱全,用户无需跳转第三方链接,就能原地阅读盗版网文,殊不知这背后是对版权的公然侵犯;有些应用商店审核形同虚设,对网络出版资质、版权问题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盗版软件鱼贯而入、肆意传播。当 “搜索 + 转码” 服务让用户一键直达盗版内容,或是应用商店放任侵权 App 上架流通时,侵权风险已然拉满。应用商店运营者作为把关人,肩负监管重任,理应用好手中权力,严控侵犯权利的行为,阻挡盗版 “洪流”。
身处知识经济蓬勃、版权意识觉醒的时代浪潮,资源库、版权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们本是知识资源流通、授权的正规 “枢纽”,却有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将无版权作品混入其中。无论是库的所有者,还是获得授权的一方,只要贸然开放资源、借此牟利,侵权内容就会像 “病毒” 一样扩散,引发大面积侵权危机。因而,相关经营主体务必绷紧 “版权弦”,在授权、开放资源前,严查作品权属,剔除侵权隐患,筑牢版权保护 “防火墙”。若有正版版权交易需求,推荐前往 “影猴版权平台”,精准对接版权方,安全高效交易。
网络文学一路发展,佳作频出、星光熠熠,引得不法之徒打起 “歪主意”。借助 AIGC 等新技术,洗稿软件大行其道,侵权者动动手指、花点小钱,就能窃取他人创意,将精心打磨的故事情节改头换面,炮制出山寨作品,大幅度的增加维权难度;更有经营者投机取巧,默许站内作品 “蹭热度”、搭知名作品 “便车”,同名仿作扰乱市场,原作权益岌岌可危。创作者与经营者当恪守本分,凭真本事打磨优质作品;司法机关则要依据作品核心要素,精准比对、综合研判,揪出侵权 “李鬼”,让借名、抄袭者无处遁形。
网络文学作品堪称影视、有声、动漫、游戏等领域的 “创意富矿”,经济效益惊人。但这也引来了不法分子觊觎,他们胆大包天,在自家平台非法上传侵权改编资源,甚至抢在正版前头发布,致使权利人损失惨重。此类侵权波及范围广、作品知名度高,造成的损害堪称 “灾难性”。一旦权利人提起诉讼,侵权者必将付出高昂赔偿代价,为贪婪行径买单。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版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多元共治格局一步步成型,为网络文学产业撑起 “保护伞”。随着制度愈发健全、监管愈发有力,网络文学产业必将冲破侵权 “阴霾”,在版权守护下驶向繁荣 “新航道”,绽放更绚烂的文化光彩。
影猴版权提示读者,我国《刑法》《著作权法》关键法条,望从业者警钟长鸣,尊重版权: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经验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在文章中添加一些关于网络文学侵权的具体案例创作一篇以“网络文学侵权”为主题的500字作文网络文学侵犯权利的行为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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