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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8 07:30:19
来源:乐鱼体育官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均已于2024年9月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议案1已于2024年9月6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1)、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或邮件方式来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传真和邮件到达时间均应不迟于在登记截至时间(2024年9月20日17:30)。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或邮件中需注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并附登记材料复印件,文件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一号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6日在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9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公司根据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决定对“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为更好适应项目实施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序推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该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决定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上述事项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旨在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公告》。

  公司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2023年年度分红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总股本由92,906,379股变更为130,068,93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2,906,379元变更为130,068,9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办理工商记、章程备案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公司章程》。

  同意公司以1,000万元至1,500万元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所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适用回购公司股份的各项条件。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公司拟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9.35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516,795股至775,1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40%至0.60%。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人民币19.35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定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8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以稳定股价,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金额: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35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根据相关股东的回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高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相关股东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可能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4.26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根据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所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9.35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516,795股至775,1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40%至0.60%。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人民币19.35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注:上述变动情况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截至董事会召开之日的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以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98,422.3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3,515.39万元,流动资产159,465.71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5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0.76%、0.82%、0.94%。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以人民币1,5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7.57%,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暂无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前述主体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4年9月3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根据上述股东的回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高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此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相关股东未来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所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可能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906,3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581,275.80元,转增37,162,551股。2023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截至目前,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92,906,379股变更为130,068,93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2,906,379元变更为130,068,930元。

  基于前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做了修订,具体如下: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项,以上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6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9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投资总额,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募投项目有序推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决定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该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日6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拟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的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公司拟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的实施内容,减少对该项目中VOCs治理方向的产品以及噪声以外生态要素的数据应用平台产品的持续投入,并聚焦于场景化噪声污染智能监测与治理综合应用。鉴于上述事项,拟调整该项目投资规模为8,080万元,并调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至2027年12月。

  ●除上述调整之外,“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的其他内容不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号)文件核准,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322.659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8元。截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22.659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350,42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0,076,925.0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0,273,504.59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容诚验字[2022]518Z001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三、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截至2024年6月30日,“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募集资金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原系对公司现有噪声自动监测、VOCs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平台的软硬件,以及规划使用的分析模型等核心技术能力和关键环节进行升级。

  噪声自动监测系列产品的升级包括声环境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技术研发,网格化(微型)噪声自动监测站形态研发,主动降噪技术研发应用,噪声地图绘制等服务。

  VOCs自动监测产品的升级包括两个维度,纵向继续在资质认证、特定场景、元器件提标、整体可靠性、更低成本等方面优化升级现有产品形态,提升组装调测能力;横向针对喷涂和印刷等特定行业的小微企业扩展VOCs排放的监测、报警与治理协同化解决方案,创新政府监管抓手的同时,降低特定行业小微企业由于政府严格管控措施而被实施“一刀切”的经营风险。

  数据应用平台的升级将基于现有的数据汇集整合、动态告警、智能调度技术,升级开发环境告警及联动调度模型技术、生态环境运筹和决策模型技术、移动源污染排放贡献及预测模型的技术以及视觉算法与图像智能识别模型技术;在现有工业排放监管系统和移动源专项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升级开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平台、工业排放全过程管控平台等数据应用。

  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是公司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的。虽然公司在项目立项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论证,但由于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市场环境及竞争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谨慎原则和合理利用募集资金原则,为降低项目推进的不确定风险,公司经审慎评估决定调整该项目的实施内容,减少对项目中VOCs治理方向的产品以及噪声以外生态要素的数据应用平台产品的持续投入,并聚焦于场景化噪声污染智能监测与治理综合应用,原因如下:

  1、公司VOCs监测产品的研发方向主要系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测。近年来,由于VOCs监测市场环境及监管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内企业VOCs治理需求的增长不及预期,公司已经完成的VOCs监测产品已能满足目前监管层面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管要求,继续投入将增加项目投资实现效益的不确定性风险。

  2、公司已经完成基于噪声监测数据的应用平台产品技术开发工作。鉴于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平台高度依赖基础数据质量、数据共享机制等,目前环保大数据普遍存在业务协同不足和信息共享壁垒等问题,难以获取可供开发利用的高质量、稳定可靠、高价值密度的“大数据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应用平台的技术开发工作。因此,基于审慎原则和合理利用募集资金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专注于噪声监测数据应用领域,减少对水、土壤等其他生态要素的数据应用平台产品的持续投入。

  本次调整后,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将聚焦于噪声污染的智能监测与治理,依托公司在噪声监测领域已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与技术能力,通过持续研发投入以实现噪声应用技术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的深度融合和协同创新,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后的具体噪声污染防治市场需求。

  公司对调整后的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情况如下:

  本项目将聚焦噪声数智化分析领域核心技术开发,针对噪声监测自动化质控、复杂场景声源智能识别、多源噪声数据融合分析、AI智能交互及基础软硬件系列技术开展研发工作,实现噪声数智化分析技术创新,并结合公司在噪声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应用等技术方面积累的经验,为公司噪声污染防治领域业务的持续拓展奠定基础。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公司噪声业务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巩固公司领先优势。

  本项目将充分发挥噪声数智化分析的技术优势,围绕行业应用细分场景,以场景化噪声污染智能监测与治理为目标,研发智能化噪声监测装备、新型隔声装备、新型声学材料及数据应用体系,推出可供细分场景的各类规模用户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解决方案。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聚焦目标群体的痛点,满足客户需求,为公司在噪声细分赛道发力带来机遇。

  公司致力于为城市声环境质量改善、噪声污染防治和宁静城市的创建提供优质可靠的产品与服务支撑,坚持科技创新,持续开展声智能分析应用产品技术研发。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基于公司现有噪声监测分析业务,将技术拓展至下游噪声防治领域,提高产品附加值。另一方面,公司也致力于形成从噪声智能监测分析、噪声业务数智化应用、噪声污染场景化防控治理、噪声专项技术服务的全流程业务布局以提升产业竞争优势。本项目为公司进行持续的研发创新和产品布局优化提供保障,将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巩固自身行业地位。项目的实施是公司保持领先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部2024年3月4日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未来五年,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加速推进,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改善,应用支撑更加高效,先行示范取得实效,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顺畅,监测基础能力全面加强,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数智化转型方面,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技术充分应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智能化改造基本完成,与数字化相适应的新一代监测技术体系基本建立,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及应用支撑基本实现全链条流程化、智能化,智慧监测全面推进。

  国家政策将全面推进监测网络、技术、业务、管理等内容的数智化升级,为噪声数智化产品技术应用演进指明方向。

  (2)宁静城市建设释放广阔噪声污染防治市场空间,为项目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2023年1月《“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随着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国家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各地陆续推出本地噪声污染防治政策,噪声污染防治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

  浙江省编制了《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探索噪声扰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信访投诉明显下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24个部门出台《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深圳市印发实施《深圳市宁静城市建设规划(2023-2027年)》,成为全国首个为打造宁静城市而实施的建设规划。该规划遵循“源头控增、消除存量、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路,围绕规划引导、四类噪声防治、标准体系、经济政策、监管执法等12个板块,围绕深圳市声环境质量、噪声污染现状及市民关心关注的各类噪声污染问题,重点对社会生活、施工、交通和工业四大类噪声污染实行分类防控。在监管能力建设和执法方面,该规划提出:通过推进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构建、建设声环境智慧管理平台,织密声环境监测“一张网”。

  各省市陆续出台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志着噪声污染防治进入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将进一步带动整个噪声污染防治市场不断扩容,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将研发和创新能力作为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首位,坚持从项目实践中不断积累技术和经验,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吸引高质量人才加入,拥有多项行业领先的核心专利、技术。在多年经营过程中,公司围绕噪声监测分析,在物联网、人工智能、数据应用等领域已形成了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与技术能力,包括噪声计量基础信号分析、多通道声音信号的解析和联动定位技术、声音归类和特定场景声音识别技术、声环境质量动态监控技术等一系列技术,并形成了多项专利。

  公司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及储备,大力引进噪声领域高端技术人才,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培养了一支具有丰富噪声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并致力于声学前沿技术突破和应用创新,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907-2017)》、广东省《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DB44/T753-2010)》等十余项噪声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编制和支撑工作。

  公司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完成了坚实的技术积累与充足的人才储备,为本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减少对项目中VOCs治理方向的产品以及噪声以外生态要素的数据应用平台产品的持续投入,将减少大量人员投入、设备购置和软件购置、测试与科研环境等方面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同时,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推进10余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工作,公司充分利用相关测试环境,开展募投项目所需的各类试验与验证,进而减少了在设备购置和软件购置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鉴于公司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内容,聚焦于噪声污染的智能监测与治理,在项目原有噪声自动监测系列产品的升级、噪声监测数据的应用平台产品研发的基础上,继续深耕场景化噪声污染智能监测与治理的综合应用,以实现噪声应用技术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前沿技术的深度融合和协同创新,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后的具体噪声污染防治市场需求。因此,公司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拟调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至2027年12月。

  “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调整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公司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旨在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公司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审议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决定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该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等事项系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的审批程序。《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应用升级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等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可以进行调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号)文件核准,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322.659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8元。截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22.659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350,42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0,076,925.0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0,273,504.59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容诚验字[2022]518Z001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为更好适应项目实施的需要,公司拟将“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项目成果在实验局阶段的调测工作主体由研发部门调整到运行维护部门,以确保在本项目产品化推广过程中能够更好提升团队整体能力、提升新产品的需求改进及保障运维的快速响应能力。因此,公司重新评估了该项目所涉及的研发费用需求,预计“研发费用”调减约600万元,“营销费用”相应增加约600万元。

  本次对“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做调整,是结合当前公司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总额,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贴近市场发展趋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投资总额,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促进募投项目有序推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的策略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内生安全通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系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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