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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债富2012104-1期ZYZF2012104-1产品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4-03-18 10:16:39
来源:乐鱼体育官网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募集资金主要认购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权,并成为信托计划的唯一优先受益人。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认购资金比例不超过9:1。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投资于上述固定收益工具的基金专户理财;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信托计划通过杠杆化的分层设计,使得优先受益人获得固定收益作为投资回报,优先享有理财收益。如前述金融工具出现极端波动、无法变现等不利情况,则本产品将有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适合于有投资经验的理财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的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仔细地了解和审慎评估该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打理财产的产品;打理财产的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的人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银行对打理财产的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打理财产的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在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打理财产的产品的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通过结构化分层设计,在控制总体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理财收益。

  本产品募集资金由中国银行作为委托人,投资于北京信托设立的《北京信托·丰实融信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权,并成为该信托计划的唯一优先受益人。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认购资金比例为9:1。该信托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上述固定收益工具的基金专户理财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详见第4、5条。信托计划通过杠杆化的分层设计,使得优先受益人获得固定收益作为投资回报,优先享有理财收益。

  按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扣除银行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联的费用(信托管理费、投资顾问费等)之后为理财产品投资所得。当且仅当本产品正常到期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最高年投资收益率。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银行可提前终止本产品。若本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收益计算以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中国银行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问题造成产品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

  投资本金及收益将于理财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账。理财计划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理财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进行现金分配。所分配的投资收益将以本产品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计算所得收益为上限。

  2.2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商认购起点金额1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2.7.1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获得中国银行受理后,中国银行有权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相应认购金额,并于投资收益起算日当天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除,认购生效后至投资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在认购账户中计息,不计入投资本金。该投资者资金账户在投资本产品期间不得销户,因投资者自行销户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7.2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金额以中国银行营业场所打印的《中国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业务类型:认购)为准。

  2.7.3投资者如需撤销认购申请,需持认购时签署的《中国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业务类型:认购)前往中国银行营业场所办理,撤销结果以中国银行营业场所打印的《中国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业务类型:撤单/冲正)为准。

  2.7.4投资者的认购获得中国银行确认后,自理财计划正式成立日起视为加入理财计划。

  3.1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54000万元(含54000万元),且拟投资的信托计划在理财计划成立日当日或之前成立。

  3.2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时,若认购期内理财份额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未达到54000万元,或拟投资的信托计划在理财计划成立日不能成立,则本产品不成立。本产品不成立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认购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

  4.1本产品募集完成后,将以理财资金认购北京信托设立的《北京信托·丰实融信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权,并成为该信托计划的唯一优先受益人。

  4.2本产品将通过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类金融工具。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份额面值一元。

  4.3为保障本产品的本金及能轻松的获得预期投资收益,信托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元,止损线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预警线的第二个工作日时,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须追加资金使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预警线;如一般受益人未按约定及时追加资金,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

  4.3.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止损线时,无论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人是否追加了资金,自触及止损线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则理财计划提前终止。

  5.1投资于一个企业发行的债券、一个企业管理的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按面值计算,不允许超出该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发行总量的30%。

  5.2投资新债/可转债/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0-100%。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产品规模变动、一级市场申购等外部因素,致使产品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顾问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供调整的投资建议(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5.3本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6%(含)以上时,本产品能投资证券交易市场可转债,投资比例不允许超出信托财产净值的50%。

  5.4投资于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计划的总金额不允许超出信托财产净值的30%。

  5.5信托计划不得申购上市交易日明确在封闭期届满之后的可转债;信托计划申购可转债的锁定期不允许超出信托计划剩余存续天数。

  5.6信托计划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同业拆放、卖出回购、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5.7信托计划终止前或分配信托利益前第5个工作日(含当日)开始将该信托计划项下与应分配信托利益等值的债券或其他非现金信托财产应全部售出。

  5.8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受托人及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股票、债券。(601988中国银行、000562宏源证券、600652爱使股份、000608阳光股份、000829天音控股、600369西南证券、600638新黄浦、000793华闻传媒)。

  5.9信托计划投资于信托合同投资范围第(4)项列举产品的,投资顾问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供有关的资料,受托人应于收到有关的资料当日通知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书面通知受托人其不同意该项投资的,视为同意该项投资。

  5.11如本信托扩大投资范围或调整投资比例,受托人须征得受益人大会同意,并与投资顾问签订补充协议。

  本产品以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是上限向投资者支付理财收益,在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运作正常的情况下,本产品的投资人将获得以预期年收益率是上限的理财收益。该收益的获得与理财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情况不直接相关。因此本产品不计算单位净值。

  7.1销售服务费:理财计划成立后,销售服务费按照理财计划成立时认购资金的0.2%(年率)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销售机构,同时按照理财计划成立时认购资金的0.5%(年率)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支付给产品发起机构。

  7.2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按信托计划财产的0.2%(年率)从信托计划中提取并支付给托管机构。

  8.1投资者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60%,但本产品的管理人并不保证投资者未来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完全一致,同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不能获得理财收益,并且理财本金可能受到损失。

  8.3本产品将于产品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后进行现金分配。所分配的投资收益将以理财计划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上限。

  8.4投资收益分配计算:投资者的认购资金×(1+4.60%×实际存续天数/365)

  (1)假设客户认购理财份额为1,000,000份,打理财产的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是4.60%,若理财产品正常到期,存续365天,投资者收益=1,000,000×4.60%×365天/365=46,000.00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2)假设客户认购理财份额为1,000,000份,打理财产的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是4.60%,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M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1,000,000×4.60%×M天/365(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9.2本产品到期日之前,投资者无权申请该产品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9.3本产品到期日之前,中国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如果中国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将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蒙受损失,投资的人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的资金将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债券等证券产品,面临投资的市场风险。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府政策、证券发行主体的质量以及投资者的结构和预期等。

  投资者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不享有赎回权利,因此可能会引起投资的人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另外,因证券市场或所投资证券品种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计划所投资品种难以迅速变现,以及由此可能会引起投资者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产品的管理风险主要是理财计划所投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擅自挪用信托财产、未按相关协议要求做投资运作;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信托受托人的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差错而产生的风险等。

  10.4提前终止风险:中国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本产品可能无法实现对投资者的本金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发生损失,并且,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10.5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类金融资产的价格波动,亦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本产品收益甚至对投资者造成本金损失。

  10.6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操作风险:信托计划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差错而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后,受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通知一般受益人追加资金,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投资收益实现。

  10.7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的信用风险:在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发生触及预警线、止损线等情形后,一般受益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向受托人追加资金以保障本产品的投资收益。一般受益人有可能因任何原因导致违约或发生重大信用风险,甚至破产,从而不能按时足额向受托人履行相应追加资金义务,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投资收益或导致本产品资产遭受损失,甚至对投资者本金造成损失。

  10.8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9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信托计划未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10.10通胀风险:本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产品的保值增值,造成实际收益为负的情况。

  10.11其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由于网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产品的受理、赎回、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等。

  如投资者认购理财份额为1,000,000份,假定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100%,一周之内所有债券品种下跌5%,则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0.95元,此种情况下本产品投资者本金及投资收益仍可实现,投资者盈利金额为1,000,000×4.60%×365天/365=46,000.00元;

  假设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认购资金为9:1,如投资者认购理财份额为1,000,000份,假定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为100%,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一周之内所有债券品种下跌12%且无法完成平仓止损操作,则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0.88元,此种情况下本产品投资者投资收益无法实现,投资本金出现2.2%的损失,投资者损失金额为1,000,000×2.2%=22,000.00元。

  上述测算数据均为假设,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测算中没有考虑除债券外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及信托计划预警线与止损线的相关条款,测算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理财计划实际的收益数据。

  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的行为,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2)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投资者应及时登陆中国银行网站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或前往理财计划管理人营业网点打印对帐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本《产品说明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等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关于投资者所购本理财产品的法律文件,共同规范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产品说明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产品说明书》为准。

  (2)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由中国银行盖章,个人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时须在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上签字。

  (3)投资者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总协议书》以及与本《产品说明书》相对应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客户交易信息确认表》后,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国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来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募集资金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4)如果发生信托公司等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本风险评级为中国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以下说明。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联系方式

电话:13926525960

邮箱:4757035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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