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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文综罚字〔 2021〕002号
2021年4月2日,我局在调查莲都区统计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案件中发现,其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印刷单位为丽水市百盛印务有限公司。4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的公司基本信息发现该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的规定。
2021年4月7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4月9日,姚国红到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4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为营业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现场检查记录1份、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正常营业的情况。
2.涉案物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封面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印刷《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内部资料情况。
3.《浙江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彩色复印件1份、《丽水市百盛印务有限公司区统计制作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内部资料结算费用和清单交付的情况。
4.4月9日姚国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于2020年12月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的过程情况。
5.丽水市百盛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合法成立的经营单位,营业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具有出版物印刷经营资质。
7.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有相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的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之前未发生相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之规定,构成了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扰乱了当地印刷市场经营活动秩序,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相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参照《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根据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未曾发生过相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2021年5月26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02号),并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6月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0101缴纳罚款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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